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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景德镇学院第一食堂)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22 16:10 访问量:



景德镇陶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学院第一食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

(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日接到有关景德镇陶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学院第一食堂)的不合格报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景德镇陶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学院第一食堂)采购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7日的“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 JDZ2326-340910036}。

(二)经查明,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从景德镇陶欣食品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青椒”50斤,后因供应需求追加购进10斤,两次合计明确购进60斤,购进单价均为3.98元/斤。同日,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景德镇学院“一食堂”对该批次“青椒”进行买样抽检,抽取数量为6.2斤,买样单价为4.32元/斤。除买样抽检的6.2斤外,其余53.8斤“青椒”已全部作为配菜制成“辣椒炒肉”、“辣椒炒茄子”、“辣椒炒平菇”等菜品供学生食用。当事人已如实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蔬菜农残快检报告、采购单及配送单等材料证明产品来源。针对该批次“青椒”货值金额的计算,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相关规定:抽样售出的6.2斤具有明确售价,按照其明示销售价格计算;其余53.8斤已作为食材混合加工成成品菜,无法单独拆分计算成品售价,按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将其视作不合格原料并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进行计算。经详细核算,抽检部分货值金额为26.78元(6.2斤×4.32元/斤),后厨耗用部分货值金额为214.12元(53.8斤×3.98元/斤),上述涉案“青椒”合计总货值金额为240.90元。违法所得为抽样售出部分的获利金额,计2.11元(6.2斤×(4.32元/斤-3.98元/斤))。针对景德镇陶欣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我局已另案立案调查(景市监食立审〔2026〕54号)。因涉事景德镇学院第一食堂系由当事人承包经营,我局已将抽检不合格情况通报至景德镇学院,并对校方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景市监食立审〔2026〕56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青椒”,货值金额为240.90元,违法所得为2.1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虽进行了进货查验工作,但因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校园食堂中,不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免罚清单。但在案件调查与自由裁量过程中,当事人具有以下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如实陈述进货经过,并第一时间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合同、蔬菜农残快检检测报告以及采购配送单等关键证据材料,全面查清了涉案食品的来源与流向。其行为符合“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减轻处罚条件。其次,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一项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基准进行考量:本案中,涉案“青椒”货值金额仅为240.90元(少于500元),违法所得仅为2.11元(少于200元),客观数据上充分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的明确界定;同时,当事人主观上并不知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案发后涉事食堂未发生任何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未对师生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案后也进行了积极整改,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标准。因此,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减轻处罚条件。综上,当事人自检工作虽存瑕疵未能有效拦截不合格食品,但主观非故意且事后表现良好。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第三项第1、2目、第四项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确定罚款数额,给予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1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2.11元,上缴国库。(景市监处罚〔2026〕79号)

(三)为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景德镇陶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学院第一食堂)以后要引以为戒,加强自查,严格把控,严格的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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