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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景德镇同泽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22 09:41 访问量: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朝天椒;购进日期:2026年6月11日,抽检日期:2026年6月11日;抽检机构: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CNQ3626-340910010)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商品。根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及进出明细单,涉案批次朝天椒为当事人2026年6月11日从长沙县黄兴镇翠润蔬菜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40kg,进价9.6元/kg,花费384元。涉案批次朝天椒共计销售35.23kg,售价15.94/kg,销售总额35.23*15.94=561.5662元,4.77kg为表皮问题的损耗,货值金额:35.23*15.94+4.77*9.6=607.3582元,违法所得:35.23*15.94-384=177.5662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仅能提供涉案商品的部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6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经营场所就责改事项进行复查,现场抽查冬瓜,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购进凭证、合格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工作。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来源及上游供货商市场监管部门回函佐证,当事人涉案批次朝天椒进货来源属实,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规定中的5项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朝天椒,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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