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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昌南新区佳佳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30 17:05 访问量: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台芒;购进日期:2026年6月8日,抽检日期:2026年6月8日;抽检机构: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9日前往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小台芒,且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小台芒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凭证、检验结果告知书、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报告单。

经核实,涉案批次小台芒为当事人于2026年6月8日从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金文彬”店里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件,毛重28.8斤(箱子+包果纸≈6斤),净重约22.8斤,购进单价是4.5元/斤,共计花费129元。根据当事人论述、商品销售排行图片,涉案批次小台芒销售单价为9.8元/公斤,销售总额为207.67元,无库存。故货值金额:207.67元,违法所得金额:207.67-129=78.67元。

经核实,当事人此前曾因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粑粑柑(柑橘)接受我局调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来源及上游供货商市场监管部门回函,当事人涉案批次小台芒进货来源属实。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小台芒期间依法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小票、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报告单,有充分材料证实当事人在购进时并不知晓涉案小台芒存在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规定中的5项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台芒)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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