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景德镇陶瓷这一承载着千年历史记忆的品牌,有了地方性法规的强力保障。该《条例》不仅为景德镇陶瓷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还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标准,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详细列出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其中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均转致适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第二十四条则针对违反第十八条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第十八条主要规范了“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的使用、转让、赠与、出借及伪造、擅自制造等行为,这些行为均直接关系到景德镇陶瓷的品牌声誉和市场秩序。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转让、赠与、出借“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首先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旨在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法规,维护景德镇陶瓷的品牌形象。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具体的裁量基准,以更精确地指导行政处罚的执行。对于个人而言,若转让、赠与、出借的专用标识数量较少或涉案货值较低,罚款将相应较轻;若数量较多或涉案货值较高,或者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罚款将相应加重。对于单位而言,裁量基准同样根据专用标识的数量和涉案货值进行划分,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于伪造、擅自制造“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的行为,《条例》同样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专用标识及工具,并根据违法经营额的大小进行罚款。若违法经营额较高或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罚款将相应加重。这一规定旨在严厉打击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合法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出台,为景德镇陶瓷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裁量基准,该《条例》将有效遏制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品牌形象。同时,这也将激励更多的陶瓷生产者和从业者积极投身于景德镇陶瓷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中,共同推动景德镇陶瓷产业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