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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景德镇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1:26 访问量: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陶瓷产业一直是景德镇一项有全球影响的产业。陶瓷产业是景德镇立市之本,挖掘好、保护好传统陶瓷文化是当代景德镇人的历史责任与使命。

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非常重视景德镇陶瓷产业和陶瓷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注册了“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图文为“景德镇制”。2005年,“景德镇瓷器”由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但是,“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金字招牌没有获得有效保护和管理,“景德镇制”被侵权、被伪造、被冒用现象严重,纠纷不断,维权难度大。其主要原因:一是法规缺失。虽然市政府相继制定了《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但是层级不够,无法适用从地方法规层面对“景德镇制”进行保护和管理;二是标准不明。没有专门针对“景德镇制”陶瓷产品的相关标准,无法从技术层面反映景德镇优质陶瓷产品的质量与性能,“景德镇制”未设置技术门槛;三是宣传不够。商标使用宣传工作不到位,本地企业使用“景德镇制”商标频率不高,造成“景德镇制”千年金字招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四是监管不足。相关部门对商标使用规范及产品流通监管等工作有待改进与加强,外地产瓷区贴标仿冒“景德镇制”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产品真假难辨。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近两年来,市委市政府创新“景德镇制”保护机制,加大对“景德镇制”管理力度。市政府确定并发布了“景德镇制”专用标识样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地标”+“团标”的模式,为对“景德镇制”实行有效的保护管理,制定了“景德镇制”的江西地方标准《“景德镇制”品牌评价通用要求》,规定了“景德镇制”使用的准入门槛;组织景德镇陶瓷协会制定了《“景德镇制”硬质瓷产品标准》系列团体标准,规定了“景德镇制”系列陶瓷产品的技术标准;完成了“景德镇制”数字化管理系统框架设计,开展了“景德镇制”陶瓷产品防伪溯源工作,为规范“景德镇制”市场秩序、保证“景德镇制”产品质量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和保证。

“景德镇制”管理需要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南新区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没有专门法规参照,部门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因此,为保证景德镇陶瓷产品的独特品质,维护景德镇陶瓷的世界声誉,促进陶瓷产业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景德镇制”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专用标识的合法使用,加快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步伐,制定一部切合景德镇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二、立法过程

我市“景德镇制”立法过程历经三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20223月—2022年11月)

2022年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呈报《“景德镇制”管理条例》,申请将其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2022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景德镇制”管理条例》列为地方性法规2023年审议项目。

(二)起草阶段(202312月—20232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要求,着手组建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并邀请了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召开会议座谈,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主要起草工作和过程有:一是组织本局科室专业人员了解、收集“景德镇制”陶瓷产品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征求和听取立法条款的建议;二是邀请市人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国家试验区管委办、陶瓷大学等专家座谈,听取制定《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三是组织市场主体座谈,听取陶瓷企业关于《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书面征求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等10多个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五是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根据各方面专业人事和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专题研究,不断修改完善,最大程度把各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吸收融入了《条例(草案)》。

(三)审查阶段(20232月— 至今)

2023年2月17日,《条例(草案)》已提交市政府审查。目前,市政府正在审查中,待政府常务会通过。

同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查期间,仍在不断修改完善。3月9日,市人大财经委的座谈会后,根据各位委员、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梳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市人大领导要求,持续广泛征求意见,持续认真修改完善,持续严格依规立法,确保《条例(草案)》的质量和成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内容具有创制性、保障性,国内可借鉴参考的先例较少,涉及领域较多,立法难度较大。《条例(草案)》条文不多,全文二十七条,按照“一事一法”的原则和简洁精炼的标准,设置章节。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景德镇制”的定义和使用类别。《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类别为陶瓷类。同时,对“景德镇制”陶瓷、“景德镇制”标准、“景德镇制”专用标识进行了定义,界定了“景德镇制”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景德镇”管理工作中市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县(市、区)政府职能相关部门在“景德镇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开展“景德镇制”管理工作建立有效协调机制确定了依据。

三是明确了“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责任。“景德镇制”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景德镇陶瓷协会是注册人和持有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人要制定“景德镇制”管理规则,定期评估“景德镇制”的使用情况,提高“景德镇制”的保护能力,维护“景德镇制”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册人要建立“景德镇制”数字化管理系统,对“景德镇制”陶瓷产品生产、销售实行线上线下全程一站式智能化管理。

四是明确了“景德镇制”申请使用的条件。《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景德镇制”申请使用的条件,申请使用“景德镇制”的条件不多、门槛不高,目的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景德镇制”。

五是明确了“景德镇制”的使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人可以在陶瓷产品、宣传资料、电子商务平台、各种包装印刷等上面标示使用“景德镇制”。

六是明确了针对“景德镇制”实施商标侵权、商业混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以及假冒伪劣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近年来,针对“景德镇制”证明商标实施的侵权等行为时有发生,生产、销售中肆无忌惮地在陶瓷产品上使用景德镇彩、景德镇造、景德镇产、景德镇瓷、景德镇窑、景德珍藏、景德造、景德制、景德瓷、景德窑等“景德镇+”、“景德+”等与“景德镇制”证明商标相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景德镇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严重损害了“景德镇制”的声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列举了相关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处打击侵害“景德镇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应承担的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七是明确了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为有效地促进景德镇陶瓷产业广泛使用“景德镇制”,不能仅就“景德镇制”使用人违反《条例(草案)》行为制定法律责任,也应对有碍于条例规定落地实施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消极怠权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没有对“景德镇制”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景德镇制”陶瓷产品达不到“景德镇制”要求,在管理工作中泄露使用人的陶瓷制作技术、工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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