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景德镇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景府办发〔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同年7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赣府厅发〔2023〕5号),文件要求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参照《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按照景德镇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景德镇市食安办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景德镇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二、政策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文件规定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和《江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5号)起草制定。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市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机制,完善评议考核方式,建立动态化综合评价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和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落实。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次、结果运用等内容。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6大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不超过5分。和以往相比增加了即时性工作和食品安全状况,更加注重了目标管理和日常考核,加分项的设置更注重了日常工作经验总结和成果转化。
(三)考核程序。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等6个程序进行。
(四)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为A级,得分排在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为B级。同时规定了降级的7种情形和直接评定为D级的6种情形。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解读单位: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98-829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