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0440807/2023-02597

【规范性文件】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15 09:50 访问量:

各县(市、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加快建设具有景德镇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培育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数字经济(包含:电子商务、数字文创、互联网(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超高清视频、电子信息基础、区块链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开展企业集群登记。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可协调当地商务部门、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域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小微企业,支持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推行“一照多址” 改革。对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县(市、区)管辖范围内且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情况,允许“一照多址”,可以申请五个“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探索“一址多照”登记。对从事数字经济领域为主营业务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鼓励利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办公楼、厂房、仓库作为创业场所。

简化电商类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店铺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有条件地允许住宅登记为住所。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从事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允许其将住宅(自建房经营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主动协调利害关系业主、若存在污染、扰民情形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等内容的承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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