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5月21日,抽检日期:2025年5月21日;抽检机构: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CFJ2500490062),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山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涉案批次山药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从一家名为小鲍蔬菜批发部的市场主体购进,购进数量为14斤(7kg),进货单价为3元/斤(6元/kg),共计花费42元。涉案山药除去3kg用于抽检(抽检单价:7元/kg)剩余全部用于烹饪,无库存。鉴于当事人为养老机构,餐费为统一收取400元/月,山药制作菜品没有单独的销售价格,无法计算这一部分违法所得金额,故涉案货值金额为:3*8+3*7=45元,违法所得为:3*7=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处罚,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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