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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17 11:30 访问量:

董伟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过期药品,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客观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法律层面不允许对过期药品进行储存和运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家庭产生的过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家庭过期药品按有毒有害垃圾规范处置,就可以解决过期药品随意处理污染环境的问题。

我局一直重视打击非法回收过期药品的行为,2023年我市查处了一起较有影响的非法回收药品的大案。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使用过期药品、非法回收药品等行为,切实守牢药品安全底线。

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关注和支持。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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