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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行为的公告

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06 19:25 访问量:

为维护相关金融市场秩序,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源头管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章条例的规定,现就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支付、征信业务的资质要求

(一)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字样。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不得擅自开展征信、信用评级业务。

二、关于企业经营合规提示

(一)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但实际未从事相关业务、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或变相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请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删除相关字样。

(二)确实从事“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出具相关意见,并于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办理备案。

三、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金融业务资质,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提供的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服务,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且务必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咨询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0798-8570357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98-8296533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景德镇市金融服务中心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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